开一个小药店都需要哪些程序

开一个小药店都需要哪些程序,第1张

开一个小药店需要的程序申请开办药店时,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开办药品零售单位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1、申办人向当地县级药监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2、药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3、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药监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4、申请人筹建完毕,到受理窗口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受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然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等。

一、私人开药店需要的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二、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相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

3、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要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具体办理申报提交材料有那些?

1、申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综上所述,新开药店肯定会遇上很多麻烦事,尤其是对一窍不通的新手来说,更是困难重重。想要克服这些困难,首先就要对行业有所了解,弄清楚开药店的相关条件,把前期的准备工作做好,这样对以后的经营,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药店要具备这些条件:\x0d\1.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相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x0d\2.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还要办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药店工作人员还要有健康证。新开的药店要施行GSP认证,GSP就是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一切都要按GSP模式运作。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x0d\(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x0d\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x0d\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x0d\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x0d\(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x0d\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x0d\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x0d\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x0d\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x0d\(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x0d\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x0d\(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x0d\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x0d\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x0d\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x0d\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x0d\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x0d\(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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