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经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被告类型
(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
(4)派出机关:派出机关
(5)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构:组建机关
(7)共同行为: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
(8)假共同行为:其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告,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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