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独任制: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可以由1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2. 基层法院和中院一审刑事案件,可以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3人庭或7人庭。注意不存在5人庭;7人庭必须有陪审员。
3. 高级法院一审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组成3、5、7人庭,也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3、7人庭。注意5人庭不存在陪审员。
4. 最高院一审由审判员组成3、5、7人庭,不存在陪审员。
5. 二审或再审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3、5人庭,不存在陪审员。
6. 高院或最高院的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组成3人合议庭。
7. 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其本人担任审判长。
8. 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本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上述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9. 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以上案件可以上审委会。
重点:审判组织中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合议庭的人数、组成。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即可,近两年考查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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