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青岛市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条件+材料+入口+流程)

2022青岛市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条件+材料+入口+流程),第1张

一、办理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七)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停止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网上预申请登记,中心柜面打印);

(二)工资收入:缴存基数符合还贷能力要求的不需提供。若还贷能力不符合要求,需追加提供收入证明及近一年银行工资明细(银行存折),或收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收入证明盖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章)

注:收入证明出具的时点距贷款时点不能超过60日。

(三)身份z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1、身份z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z原件;办理共有产权的提供共有人的身份z原件;

2、婚姻关系证明: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申请人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现场签署具结书(后附特别事项提示);

(四)购房合同正本(如已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同时提供);

(五)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机打票据);

(六)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七)城阳试点共有产权住房还需提供共有产权部门(单位)与人才签订的购房协议(青岛市引进人才购置个人住房协议书)

★特别事项提示:

1、借款人单身且婚姻关系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应追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

(2)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曾有贷款记录,经查询发现存在夫妻双方申贷信息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除签署具结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对征信系统记载的婚姻状况有异议应进行异议处理。

2、申请人无法到管理处现场签署具结书的,应通过公证书进行具结,或对本人签署的具结书进行公证。

三、柜面办理流程

(一)咨询

申请人可拨打客服热线12329或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z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咨询;

(二)贷款申请

1、个人提交材料

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贷款前台提交材料,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申请受理后,进行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

2、开发商集中报送

开发商将申贷材料统一报送至贷款前台,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开发商通知申请人办理,中心现场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进行个人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

(三)审批、合同盖章、抵押

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四)取证、放款

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五)领取贷款材料

贷款发放入账后,邮寄或通知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友情 提示:

贷款申请人(配偶)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公证书内容不仅要明确受托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还要明确由受托人代为签署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四、网厅办理流程

(一)网厅登录

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进入个人网上营业厅后选择个人专业版登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网上营业厅: 点此进入

(二)登记上传申贷材料

贷款申请人进入网厅根据房屋类型进行预申请登记。登记成功后,系统d出贷款材料上传界面,贷款申请人根据材料附件列表上传相应的材料文件。文件上传完成后提交。

提示:申请人进行预申请登记后,如不上传相关材料,可直接到柜面办理;预申请登记并上传材料的按照后续流程办理。

(三)中心后台审核

材料提交后中心柜员对上传材料进行审核,反馈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贷款申请人可到柜台办理;如果审核不通过,申请人可对上传材料进行修改再次提交。

(四)贷款受理

1、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贷款前台提交材料,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符合贷款条件,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申请受理后,进行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

2、开发商集中报送

开发商将申贷材料统一报送至贷款前台,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开发商通知申请人办理,中心现场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进行个人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

(五)审批、合同盖章、抵押

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六)取证、放款

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七)领取贷款材料

贷款发放入账后,邮寄或通知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提示:

贷款申请人(配偶)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公证书内容不仅要明确受托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还要明确由受托人代为签署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申贷条件当天受理当天审批)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营业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

(三)网站查询: >

住房公积金查询的办法:

1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进入官方网站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链接,击进入查询页面,输入账号(身份z或公积金卡号)及密码,进入账户详细页面;‍

2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网银查询: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登录成功后,进入的是网银欢迎页面,点击导航栏“我的账户”栏目链接;进入“我的账户”页面后,在左侧功能菜单里找到“住房公积金”选项,点开“住房公积金”;根据自己需要选择需要查询的“我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交易明细”和“查询还款计划表”;

3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查询:职工本人查询需携带职工本人持身份z原件,单位经办人查询需携带单位经办人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原件、查询职工及经办人身份z原件;受委托人查询需携带受委托人持查询职工及受委托人身份z原件、委托书原件;携带资料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查询(打印)公积金缴存历史明细(超过近一年半)的,须职工本人持身份z原件前往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可在5个工作日后领取查询明细;

4拨打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查询:拨打公积金热线,根据提示点击自助查询,点击账户查询输入公积金帐号和密码即可;

5通过短信查询(部分城市不支持):按公积金查询格式要求编辑短信,发送至查询号码即可;

6支付宝查询公积金(部分城市不支持):点击手机桌面的支付宝钱包按钮,打开进入首页;找到“城市服务”按钮打开进入下步 *** 作;在“城市服务”菜单中,找到“公积金查询”按钮;首次 *** 作该项服务时,需要先进行授权确认;授权完成后,即可点击“个人查询”按钮;按系统提示输入身份z号码,查询密码;进入界面后即可等待系统提供具体数据。

苏州公积金可以提取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实行住房公积金通兑提取

凡苏州市区(不含吴中区、相城区)内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在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和农业银行苏州分行的任一承办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二、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本通知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房源、保障(租赁)对象、租金(货币补贴)水平由各地县(区)级以上住房保障部门认定。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租住公租房的,可一年两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

3、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租金提取。职工领取政府发放的货币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自行租房的,按实际租金扣除政府发放补贴后的金额提取。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租金的,可先提取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其配偶也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4、办理提取时,租住公租房的职工需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领取货币补贴自行租房的职工,需提供租房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除职工本人外,配偶提取的,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5、市中心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内建立公租房数据库,分中心应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取得公租房相关数据并导入数据库,并及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职工携带所需材料到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提取,材料齐全的,分中心应当场受理。职工租赁信息已录入公租房数据库的,核对后当场办结;职工租赁信息尚未录入公租房数据库的,应当场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并办理。

  6、在本通知执行之前职工已租赁公租房或领取货币补贴的,可自2015年1月开始核定提取金额。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未涉及之处仍执行原规定。

三、参考依据: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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