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考驾照的程序?

天津考驾照的程序?,第1张

带上材料到驾校或者车管所报名,报名成功后参加科目一、二、三、四学习考试,考试合格了参考宣誓领取驾驶证,流程:

1、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有效身份z明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八张。

2、车管所办理流程

(1)车管所业务大厅提交资料、缴费;

(2)进行驾驶技能培训学习;

(3)车管所预约并参加科目一、二、三考试(合格后);

(4)车管所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宣誓;

(5)车管所领取驾驶证。

3、其它说明

(1)申请不同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条件、身体条件和限制条件不同,且准驾车型为A1、A2、B1的机动车驾驶证不能初次申领;

(2)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C1、C2、C3、C4、C5、D、E、F;

(3)受理前先行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有机动车违法未处理、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的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先行处理,再办理业务.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第十八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办事指南(窗口办事指南)-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天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地点:全市各行政区和功能区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为所在行政区的办税服务厅。)

天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程序如下:

1、携带纳税人身份z明,具体指: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z》或者《居民户口本》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z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z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z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2、携带车辆合格证明,具体指: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3、携带车辆价格证明,具体指: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为: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4)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加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的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申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天津市地方性法规是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第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五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一般应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代表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可以不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但是应该说明议案的主要内容和提出的法律根据、宗旨。第六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附有法规草案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未附有法规草案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审议处理。第七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未附有法规草案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起草法规草案,并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起草。第八条 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同时提出关于法规草案的书面说明,并附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资料。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第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并决定提交大会表决。第十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法规草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须听取关于法规草案的说明和初审意见,经过对法规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后,可以付诸表决;也可以根据会议的意见,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修改说明,在另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审议、表决。第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第十四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对该项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通过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完毕,对法规草案的最后文本进行表决。第十六条 通过地方性法规,采取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颁布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予以颁布。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予以颁布。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分别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文件为正式文本,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天津日报》上公布。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由通过法规的机关决定。修改和废止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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