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项目建议,起草和审查法规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 *** 作性。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政府立法工作:
(一)编制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包括年度法规项目建议书和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和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安排,组织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开展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查、协调、修改和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工作;
(三)组织开展规章的备案、解释以及清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规定的其他政府立法工作。
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责任部门或者单位(以下简称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政府立法相关工作,做好经费、人员保障等工作。
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第六条 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第七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立项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各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等征集下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公开征集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市司法行政部门还可以依托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组织召开座谈会和开展调研等形式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和党代表建议、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并交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方面的立法建议项目,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出。
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研究报告、论证报告等形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第九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提出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立法建议项目建议稿及说明。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制定依据;
(四)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五)立法进度和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时间。
前款规定报送的立法建议项目材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社会公众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及立法的主要理由。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汇总整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反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不得称“条例”。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工作,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水东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配合做好政府立法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立项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需要,提出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和编制政府规章年度制订计划。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水东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并向社会发布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公告。第十一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水东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认为需要在下一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立法建议项目书。内容包括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调研论证的情况;起草的进度安排;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时间。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建议稿。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可以只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名称及立法的主要理由。第十三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期间提出。逾期提出的,一般不纳入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范围。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进行梳理汇总,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召开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和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建议稿和政府规章年度制订计划建议稿,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政府规章年度制订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政府规章年度制订计划确定后,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督执行。
确需对政府规章年度制订计划进行调整的,由提出调整的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与新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企业更名与企业破产后重新成立公司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问题;企业更名是进过税务机关认可,债权、债务不发生变更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也是经过税务机关认可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企业登报声明,清算债权、债务的。重新申请的企业将会被认定新企业。你讲的重新注册公司不清楚是哪一种。还有一种情况,同一个公司拥有两个营业执照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职能调整的权限和程序有以下这些。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撒销或者合并,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您好,主观题模拟答题系统的法律法规汇编不全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1 法律法规更新频繁,难以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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