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1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标准物质新产品,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含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第五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定型。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包括定型鉴定型式批准。

制造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样机试验。第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工作。

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批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样机试验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 试验工作由其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第二章申请定型的程序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定型。

申请定型应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以及新产品样机照片和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第八条 接受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十五日之内对型式批准申请书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通知申请单位并确定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第九条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任务,应在十五日之内与申请单位联系,作出定型鉴定的具体安排。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并提交以下技术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

(二)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和电路图;

(三)可靠性设计和预测;

(四)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五)研制单位所做的测试报告;

(六)技术总结;

(七)使用说明书。第三章定型鉴定第十一条 进行定型鉴定必须全面分析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包括审查新产品的设计原理、结构、材质以及技术指标。第十二条 定型鉴定应由承担定型鉴定的单位,根据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定型鉴定技术规范拟定鉴定大纲。鉴定大纲主要包括:准确度、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等试验项目及其试验方法。第十三条 鉴定大纲须经科学论证,由鉴定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委托鉴定任务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定型鉴定必须按照鉴定大纲进行。第十四条 定型鉴定后,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将鉴定结果报委托鉴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第十五条 经鉴定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可在三个月内进行改进。改进后可送原鉴定单位进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以后再申请定型须重新办理手续。第十六条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 应保存完整的定型鉴定原始资料。 保存期为五年。第四章型式批准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定型鉴定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发给型式不合格通知书。第十八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经型式批准后,需申请全国通用型式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将审批文件和技术资料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全国通用型式证书并予公布。第十九条 制造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第二十条 对已经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器具,批准机关可以废除原批准的型式。

全国通用型式的废除,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决定。全国通用型式业经废除,任何单位不得再行制造。第五章定型的监督管理

计量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计量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标准器及测试设备、量值传递的管理、要求与考核。

3职能

3.1集团设立计量科,负责本集团计量工作的综合管理。

3.2计量科负责计量测试技术、量值传递和监督管理,保证本集团计量器具和计量数据的准确统一。

3.3有关处室和车间具体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及送检工作。

4计量工作管理

4.1计量器具台帐、原始记录及技术档案

4.1.1计量标准器及测试设备应健全技术档案,计量技术档案包括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 作规程、检定证书等。

4.1.2计量科应健全计量器具台帐,计量器具使用部门应健全计量器具分台帐。

4.1.3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出具检定合格证书\检定证书,应有检定人员鉴字,加盖计量器具检定合格印章,并帖合格标签。

4.1.4标准器检定合格证存档三年,原始记录、计量器具报废单归档保存一年。

4.2计量科环境

4.2.1计量检定室保持清洁,室温恒定,易燃物器必须妥善保管。

4.2.2严格执行《监视和测量装置维护保养与 *** 作规程》。

4.3业务培训

4.3.1计量人员应持有上级计量部门颁发的有效检定资格证书。

4.3.2计量科负责各生产车间和有关部门的计量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5计量器具管理

5.1申购、验收

5.1.1计量器具申购验收由计量科统一管理。

5.1.2有关生产车间及部门需要增加计量器具时,需将计划报计量科,经计量科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送交采购部门采购。

5.1.3计量器具的采购应符合QT/ZQB7.6-11《监视和测量装置程序》第4.1.1条的规定。

5.1.4计量器具的入库验收依据QT/ZQB7.6-11《监视和测量装置程序》第4.1.2条执行。

5.1.5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科出具不合格项目及检定数据报告单,通知采购人员办理退货手续。

5.1.6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并有“CMC”标志。

5.1.7新购置的.设备中附有的计量器具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在开箱时,应将计量器具送交计量科检定,检定合格后,由计量科编号,登帐建卡,签发合格证书\检定证书,帖合格标签,方可投入使用。

5.2领用

5.2.1有关生产车间及部门在领用计量器具时,应填写领料单,由计量科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到仓库领取。

5.2.2仓库凭计量科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领料单,发放计量器具,领用部门应将新领的计量器具送计量科进行检定,登帐、编号、建卡,实行分级管理。

5.2.3有关生产车间及部门的在用计量器具,不得随意流转,如确需调整时,应先到计量科办理手续,使用者对自己领用的计量器具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5.2.4自制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科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建帐管理。

5.3分级管理

根据计量器具的使用现场、精度等级、产品要求、计量器具稳定性等,在用计量器具分为A、B、C三级管理。

5.3.1A级计量器具由计量科直接控制和监督。

a.本集团最高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的计量器具。

b.列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c.关键工序的计量器具。

5.3.2B级计量器具

a.用于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测有数据要求的非关键参数检测的计量器具。

b.用于有关生产车间及部门内重要设备能源核算、物资管理用的计量器具。

c.对计量数据准确可靠有一定要求,但其寿命较长,可靠性较高的计量器具。

5.3.3C级计量器具

a.用于生产工艺、质量检测以及生产或装置上固定安装的不易拆卸,而又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指示用计量器具。

b.计量器具性能很稳定,可靠性高,而使用又不频繁,量值不易改变的计量器具。

c.一般工具类的计量器具:

d.用于生活方面的用户用计量器具和基层职工福利方面用的计量器具。

5.3.4分级管理要求

5.3.4.1A级计量器具

建立集团最高计量标准履历表、计量器具台帐和编制周期检定计划,设专人保管、使用,按期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并做好稳定性记录。属集团自检的,应严格按检定规定和检定周期实施检定,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复核计量检测数据,必要时须重新送检。

5.3.4.2B级计量器具

a.建立计量器具台帐。

b.编制周期检定计划,并按检定规程进行检定。

5.3.4.3C级计量器具

a.建立台帐。

b.延长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

主要用于使用环境好,或使用频次低,或计量性能稳定,但仍有一定准确度要求的。延长周期不超过原周期的2—3倍。

c.有效期管理。

主要用于使用环境恶劣,寿命短,低值易耗,且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但须加强日常维护。

d.一次性检定。

主要用于计量性能较稳定,对准确度无严格要求,且低值易耗的计量器具,经一次检定合格后,只进行日常维护,不再进行周期检定。但必要时,需要进行现场校验(或比对)。

e.不需要检定

主要用于作工具用的计量器具,或无量值要求的。

5.3.5分级标志方法

周期检定中的计量器具,台帐上应注明管理级别A、B、C,计量器具应贴有(A)、(B)、(C)标签。

5.4周期检定

5.4.1周期检定时间,必须符合规定,根据生产情况,可以缩短周期检定时间,但不得延长周期检定时间。

5.4.2计量器具的周期受检率应达到98%以上,周期检定合格率应达到96%以上。

5.4.3生产车间及有关部门,在接到《周期检定通知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计量器具,送交计量科进行检定。

5.4.4计量器具在计量科的检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强制检定或外检的除外)。

5.4.5生产车间及有关部门,发现在用计量器具有问题或异常,不得继续使用,必须马上送交计量科检定。

5.5抽检

5.5.1在用计量器具必须处于完好清洁状态。

5.5.2计量器具使用者有权拒用精度失准、无合格证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

5.5.3在用计量器具由计量科负责每月进行抽检,抽检数为部门在用计量器具总数的10%以上。

5.5.4计量器具的抽检合格率应达到95%。

5.5.5抽检内容包括:计量器具是否在周期检定内,有无检定合格证、标签,是否丢失零部件及示值是否达到检定规定要求。

5.5.6凡抽检的计量器具应做好检定记录,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立即通知停止使用。

5.6修理、维护和保养

5.6.1计量科负责集团计量器具的修理,生产车间和有关部门负责使用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拆修、迁移计量设施,如果确实需要拆除或迁移,须经计量科批准。

5.6.2修理后的计量器具,应符合检定规程确定的等级或技术条件的要求,达不到检定规程或技术条件规定的精度等级的,应予以降级或报废。

5.6.3对计量科暂不具备检修条件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科负责统一办理外检检修。

5.7计量器具的考核

5.7.1凡由个人领用、保管的各类计量器具,丢失或因违反 *** 作规程使用,而造成报废的计量器具,由个人出据原因,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计量科存档,并根据实际使用时间,一律按表1所列标准赔偿。

表1

实际使用时间

赔偿原价的%

第一个检定周期内

100

第二个检定周期内

75

第三个检定周期内

50

第四个检定周期内

25

5.7.2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扣罚单位考核分2分。

a.丢失检定合格证\检定证书、合格标签及计量器具零部件的。

b.使用未经检定登记的计量器具的。

c.使用者擅自拆卸计量器具的。

d.未按周期送检的。

6计量器具及测试设备

6.1本集团所建立的各类最高计量标准器,须经上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6.2凡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检测等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向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单位申请检定合格后,方可在本集团投入使用。

6.3计量标准器具是本集团量值传递的最高标准,必须按周期送检,超周期的计量标准器一律禁止使用,在用计量标准器的周期受检率必须达到100%。

6.4根据有关技术文件或检定工作需要,需要添置标准器时,由计量科提出型号规格、用途及数量,报总经理审批。

6.5新购置的计量标准器,由上级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是否合格,合格的投入使用,不合格的通知采购部门办理退货。

6.6计量标准器及测试设备,经上级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确认已失去原有精度等级时,按上级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定数据降低精度等级使用,确认已经报废的,应及时报废。

6.7使用管理

6.7.1计量标准器及测试设备应由使用者负责保管,并对其技术状态的完好负责。

6.7.2计量标准器及测试设备使用前首先进行检查,确认正常时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应关断所有开关,切断电源,擦试干净,涂油防锈。

6.7.3计量标准器一律不得外借,如生产上确有特殊需要,须经计量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

6.7.4计量标准器及测试设备出现故障,精度失准,应及时报告。

7量值传递系统一致

7.1我集团所建立的各类标准计量器具,接受上一级基准所测量值的传递,以保证量值的准确一致。

7.2计量科负责本集团温度、力学、长度等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工作。用检定或比对方法,保证各种(类)在用计量器具在允许误差范围内使用,由计量科出具检定合格证或计量检测报告。

8计量管理考核检查

8.1质检处负责计量管理工作的考核检查。

8.2计量科负责对各车间和有关部门计量器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本规定适用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标准考核。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yw/11345388.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5-15
下一篇 2023-05-15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