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保障体系文件目录

计量保障体系文件目录,第1张

仅供参考:

企业计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

一、计量手册:

1 企业计量方针及目标的制定

2 计量组织机构及职责的规定

3 各类计量人员职责的规定

4 计量审核和评定的规定

5 计量文件的批准、发布与控制的规定

二、计量体系程序文件:

6 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管理程序

7 计量设备配置适用性的管理程序

8 计量检测管理的程序

9 计量设备贮存与管理的程序

10 计量设备量值溯源程序(溯源图)

11 计量标准器的管理程序

12 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的程序

13 计量器具标志管理的程序

14 对不合格计量设备管理的程序

15 计量记录的管理程序

16 检定(校准)、测试实验室与环境的管理程序

17 计量人员培训、考核与监督的管理程序

三、计量技术文件及记录

18 计量设备能力分析表

19 技术性规程、规范、程序的目录

20 计量记录表格汇编

企业计量合格确认计量管理制度目录

计量管理制度:

1 计量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2 计量器具采购、入库、流转制度

3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4 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5 产品(商品、服务)计量检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计量检定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第十五条 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第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易地经营的, 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校准与检定的主要区别如下:

在认证审核过程中,一些审核员经常向受审核方提出偏离标准的要求。其中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不能将校准和检定的概念加以区分。

例如,根据实际需要及我国法制计量管理的规定,组织的测量装置通过校准就可以满足要求,而审核员却开出了“没有检定”的不合格报告,强制要求组织按检定实施控制,并强制要求组织到专业的计量部门进行检定,给组织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ISO1OO12—1《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标准将“校准”定义为: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示值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值与相对应的被测量的已知值之间关系的一组 *** 作。

注:

1校准结果可用以评定计量仪器、测量系统或实物量具的示值误差,或给任何标尺上的标记赋 值;

2校准也可用以确定其他计量特性;

3可将校准结果记录在有时称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的文件上;4 有时核准结果表示为修正值、校准因子或校准曲线。

ISO/IEC指南25—199O 《校准和检验试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将“检定”定义为:

“通过校验提供证据来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ISO 84O2/DADI—337,根据本指南的目的增加了注解)。

注:

为了与计量仪器的管理相衔接,检定的目的是校验计量仪器的示值与相对应的已知量值之间的偏差,使其始终小于有关计量仪器管理的标准、规程或规范中所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2 根据检定的结果对计量仪器作出继续使用、进行调查、修理、降级使用或声明报废的决定。任何惰况下,当检定完成时,应在计量仪器的专门记录上记载检定的情况。’

国际计量组织对检定给出的定义是: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校准和检定有本质区别。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等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

标准物质,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 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承接计量器具修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不面向社会销售而为本单位使用的,以及试制样机或根据用户的特殊需要进行非标准加工的,免于申请制造许可证。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修理的,或为计量检定进行调试、修理的,免于申请修理许可证。第六条 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只对批准的项目有效。 企业、 事业单位新增制造、修理项目时,必须另行办理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第七条 制造许可证由与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颁发;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颁发。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颁发。第八条 修理许可证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颁发。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颁发。第九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有关制造许可证和修理许可证的工作。制造许可证和修理许可证的考核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相应的工作机构办理。第二章申请制造许可证和修理许可证的条件第十条 申请制造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和工装设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二)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宜的检定环境;

(三)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完整的产品设计图纸、工装图纸、工艺文件,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等;

(五)制定了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申请修理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二)具有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宜的检定环境;

(三)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考核合格;

(四)建立了检定和修理的质量保证制度并具备有关技术文件。第三章办理制造许可证和修理许可证的程序第十二条 申请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的单位,向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接受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安排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评审。第十四条 经考核合格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 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可延长五年。第四章制造许可证和修理许可证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准予在批准项目的产品铭牌、合格证和说明书上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编号。

取得修理许可证的单位,准予在修理合格证上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编号。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可吊销其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

(一)产品质量降低,经整顿仍达不到技术标准或检定规程要求的;

(二)生产设施、人员的技术状况和检测条件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经检查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第十七条 凡制造的计量器具已是国家淘汰的,应注销其制造许可证。第十八条 颁发、吊销或注销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以计量公报形式公布,并报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样品流转管理程序

⒈ 目的

样品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将直接影响检定/校准/检测/检验的准确可靠。为对样品各个环节实施有效控制,以及应客户要求做好对样品的保密与安全工作,特编制本程序。

⒉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院检定/校准/检测/检验等过程中样品的接收、流转、贮存、处置、发放、识别等项目的管理。

⒊ 职责

31 业务部负责对样品的抽样、接收、流转、贮存、移交、发放过程的有效控制。并负责做好样品的标识和状态管理。

32 专业实验室负责检定/校准/检测/检验过程中样品的有效控制,并做好样品的状态管理。

⒋ 程序

41 样品的接收

411 送检:客户送检(含质检和定量包装)应到仪器收发室办理委托登记手续,由客户填写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委托单(或计量产、商品检验/检测委托单或商品量计量检测委托单),样品接收员根据委托单的填写情况,查看样品状况(包装、外观、数量、型号、编号、规格、等级等),清点样品数量,认真检查样品及其配件资料的完整性,检查样品的性质和状态是否适宜进行所要求的检定/校准/检测/检验,并协助客户填全委托单的全部信息,有特殊情况的(如缺端钮等情况,有无标准、说明书、电源线、上周期证书等内容的填写;对计量器具使用时的特殊要求以及加急要求等的填写)需在委托单中加以注明。

委托单的第一联由仪器接收人员负责保管,第二联交给委托人,第三联交录入人员。

412 委托送检:下厂服务时受客户委托代表客户送检,受委托人应协助客户填写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委托单(注意填全全部信息),将委托单第二联留存客户作为提取样品的凭证。受委托人在回院后应马上代表客户办理仪器收发手续,仪器接收员应根据411条的要求检查委托单填写的全面性和与实际送检计量器具的一致性,请受委托人补全全部信息后,接收员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单下方分别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

客户通过其它途径(如邮寄等)委托我院工作人员代替送检,由受委托人代表客户到仪器收发室按411条办理接收手续,受委托人负责与客户的联络,并将送检计量器具委托单交给客户。

质检和定量包装的抽样,由抽样人负责到仪器收发室按411条办理接收手续,抽样人负责与客户的联络,并将委托单交给客户。

413 现场检定/校准/检测/检验:承检人员负责填写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检测/检验委托单(注意填全全部信息),请委托单位代表签字,并将委托单第二联留存客户作为交费和提取证书的凭证。

42 样品的录入

通过样品收发网建立样品台帐并进行内部流转。

421样品接收员完成样品接收工作后,将委托单的第三联交样品录入员进行微机录入工作。

422下厂人员持委托单的第三联到仪器收发室办理微机录入手续。

423样品录入员应检查委托单的填写情况,对填写不规范或不全面的应退回重填。

424样品录入员根据委托单在样品收发网“登记录入”上进行录入,应注意录入信息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尤其是附件及备注的录入),注意对已建数据库信息量的补充,并在委托单上填写唯一标识号。

425录入工作完成后,录入员打印出样品唯一标识粘贴在样品或样品包装盒(箱)上,样品接收员打印出样品流转单(三联),转入样品流转阶段。

43 样品的流转

录入工作完成后,进入样品流转阶段。

431送样:接收员持样品流转单将样品送到实验室。实验室接收人员按样品流转单核对样品状态、附件及备注说明等情况,情况不符的可不予接收,缺少配件或说明书等情况接收后需在样品流转单上注明,由样品接收员负责向客户索取,并扣除等待时间。接收人员完成交接工作后应在样品流转单上签字,样品流转单的第一联由样品接收员保管,第二联、第三联留给实验室。

432样品退回:对于实验室接收后发现本实验室无法承担的检定/校准/检测/检验样品,经室主任批准后可办理退回手续。退回样品需向仪器收发室提出申请,由仪器收发室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业务部长批准后实行。

433填写费用:实验室在检定/校准/检测/检验过程后应对照吉林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进行填写。

434样品返回:由实验室负责将样品、样品流转单、证书、证书副本一并返回仪器收发室样品库,并与样品发放员履行交接手续。样品发放员进入“接收返活”界面进行确认样品返回,并认真核对样品、样品流转单、证书、证书副本等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由样品收发员在样品流转单上签字盖章,一联留仪器收发室备案,一联由实验室保存。

44 样品的发放

441催领:样品返回结束后,样品结算员应在当天向客户发出催领通知。催领通知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不同形式,但必须在样品收发网上备案。

442 交费: 领取样品时,客户应首先进行交费。客户应持委托单第二联到样品结算员处进行费用的交纳或结算(转帐或提前汇款的),样品结算员进入“结算收款”界面,查询应交纳费用通知客户,客户交纳费用后,样品结算员在“结算收款”界面进行结帐,并打印记帐凭证,为客户出具发票并请客户在发票上签字。完成费用收取工作后,样品结算员在委托单第二联签字盖章。

443 发放样品:客户交纳费用后持委托单第二联到样品发放员处领取样品,样品发放员核对委托单上是否有结算员的签字盖章,进入“发放取走”界面对照委托单履行发放手续后进行发放,发放样品时应仔细核对委托单、样品及证书或报告,确认无误后发给客户,并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45 样品的贮存

451 仪器收发室样品库分为待检区和已检区。不能及时送到实验室的样品放在待检区,由样品接收员负责管理;返回的样品放在已检区,由样品发放员负责管理。样品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楚,做到帐物一致。

452 对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根据规定要求贮存。

453 对多次催领,又超过半年未领取的样品,可由仪器收发室清理登记,质量保证部备案,报质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撤离样品库。

46 分包样品的管理

分包的样品由专业实验室提供给分包实验室,在交付给分包方时应检查样品完好性,样品交付给分包实验室后应有对方接收凭证,并明示样品返回方式。具体执行CX/JLY 28—2001《分包的管理程序》。

47 现场检测样品的管理

对于根据工作需要到现场检定/校准/检测的样品,应做好样品标识,保证样品处于符合检定/校准/检测规范要求的环境条件下。具体按照CX/JLY 16---2001《现场校准与检测管理程序》执行。

48 样品的保密与安全

客户对样品有保密和保护所有权要求的,我院严格执行CX/JLY 25—2001《保密和保护(专利)所有程序》。对用户的样品、附件及相关信息负保密责任,保证样品的完好性和机密性。

49 发现样品损坏或出现故障,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请质量负责人组织调查。处理意见需征得送样客户的同意。具体按照CX/JLY 36—2001《事故处理程序》执行。

410样品唯一标识

样品唯一标识既是样品委托单或工作单的编号,也是样品的登记号,又是样品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原始记录、证书报告的编号。

样品唯一标识标签上还应注明样品所处实验状态,用“待检”、“检中”、“检毕”、“备样”表示。仪器收发室接收样品后,即在“待检”后的方框中打“√”号;检定/校准/检测/检验人员在检定/校准/检测/检验过程中,要在标签“检中”后面打“√”号,检定/校准/检测/检验人员在检定/校准/检测/检验完成后,要在标签“检毕”后面打“√”号,若该样品为检验/检测的备选样品时,则在“备样”后打“√”号,检定/校准时该项空项。

⒌质量记录:

a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委托单

b样品流转单

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本制度明确了计量标准的使用、维护、保存、修理、更换、改造、封存及撤销以及恢复使用等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1 、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使用、维护、保管人员,非检定人员不能任意使用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施要放置在固定地点,不得随意挪动,更不得随意拆卸和组装。

2 、经上级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才有资格使用计量标准。检定人员在使用计量标准时,要严格执行 *** 作规程,使用或保存要符合技术条件要求。 

3 、标准计量器具要按有关规定定期送检、自检,经检定合格的标准器具方可使用。计量标准器检定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粘贴设备唯一性标志,在不影响读数的情况下,唯一性标志应贴在标准器醒目、易识别的显著部位。

4 、发现计量标准器异常时应及时排除,若故障较大需要修理时,应再次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如不合格,降级作工作计量器具用。若需要报废更新,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填写更换申请表等,报计量标准考核部门审批。

5 、标准计量器具,仪器,仪表等使用完毕后或临时离开时,应切断电源,电源部分应定期检查绝缘,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坏或丢失者,追究责任,给予赔偿。

6 、标准装置、器具应保持清洁,经常擦拭,仪器仪表放置整齐,定期清理,保证设备的完好。标准计量器具的定期维护、修理要做好记录,标明维护项目、内容、更换零部件等,并存档。

7 、标准计量器具、仪器元件的保管应符合防潮,防震,防腐,防尘及规定的温度,湿度等条件。

8 、如遇特殊情况项目暂停,对该项目标准器要向原审核批准机构申请封存。如决定此项目停止,立即向审核批准机构申请撤销该标准装置。

9、标准仪器仪表一律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报上级领导批准方可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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