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更多建议后,我总结了以下问题:
- 使用instanceof,就永远不能向子类中添加重要的成员。(在保留等价合约的同时,无法扩展可实例化的类并添加值组件(Bloch)
- 使用getClass会违反Liskov替换原则
朗格说http://www.angelikalanger.com/Articles/JavaSolutions/SecretsOfEquals/Equals.html
*test的instanceof测试仅对最终类是正确的,或者至少在父类中equals()方法是最终的。后者实质上意味着没有子类必须扩展超类的状态,而只能添加与对象的状态和行为无关的功能或字段,例如瞬态或静态字段。
另一方面,使用getClass()测试的实现始终符合equals()合同;他们是正确和强大的。但是,它们在语义上与使用instanceof
test的实现有很大不同。使用getClass()的实现不允许将子类与超类对象进行比较,即使子类未添加任何字段并且甚至不希望覆盖equals()也不行。这种“琐碎”的类扩展例如是在为该“琐碎”目的而定义的子类中添加了调试打印方法。如果超类禁止通过getClass()检查进行混合类型比较,那么普通扩展将无法与其超类进行比较。
总结-将instanceof与final for equals一起使用可避免破坏对称性,并避免hibernate的“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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