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消息,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存在问题包括: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产品定价管理不规范,个别服务定价不合理;学生贷款管理不规范,执行存在偏差;合作商管理制度不健全,管控不严;联合贷款管理不规范,存在监管套利行为;催收管理不到位,存在不合规催收;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不完善,部分职能未落实到位。
通报指出, 马上消金“安逸花”APP宣传存在夸大误导,首页有“超低利率”的宣传表述,实际贷款年利率为7.2%-36%;“极速放款权益”d窗显示“免费领取”,点击则将消费者导入联合贷款审贷流程。“小马花花”卡的消费自动分期内容体现在服务协议中,需消费者点击协议条款才能看到,无单独醒目提示。联合贷申贷流程中,未向借款人明确告知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或担保的合作机构、联合贷款合作银行,未充分告知涉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各项信息。 以某笔安逸花APP借款测试为例,贷款由马上消金和银行联合出资,由保险公司承保,整个贷款申请流程没有事前告知投保个人保证保险所需费用,也没有对关键保险条款的提示和说明。
通报还指出,马上消金存在产品定价管理不规范,个别服务定价不合理的问题。 马上消金将对借款人实际收取的贷款利息、罚息、提前还款手续费等综合资金成本超过36%的部分作为“溢缴款”管理,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可申领溢缴款,但未在客户端以显著方式告知借款人,存在部分借款人贷款已还清,但溢缴款未返还到借款人账户的情况。 2020年8月末,合同约定还款期已截止的借款人溢缴款余额86.52万元。公司标准会员服务卡存在低成本卡种定价高的情况,定价不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马上消金学生贷款管理不规范,执行存在偏差。 马上消金不同产品对“非学生承诺”的要求不一致。商品分期要求20-24周岁的申请人作出“非学生承诺”,现金分期、循环额度则要求18-22岁的申请人作出承诺。某借款人的母亲通过客服电话要求注销账户,询问如果知悉借款人为学生,是否会停止向其贷款。公司客服回复,即使是学生,如果是本人的真实意愿,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经系统审核通过可向其放款,最终以APP系统审核为准。
此外, 马上消金对第三方合作商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对合作商的培训管理机制,未规定对合作商巡检的频率、覆盖范围等,对合作商及门店的风险限额管理缺少制度规范。 与医美商户的合作合同缺少对培训事项的约定,贷款限额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在联合贷款管理方面,马上消金也存在监管套利行为。 据通报显示,马上消金与某银行的联合贷款合作协议中,未按照承贷比例共担风险。存在将贷款利息作为服务费支付给合作银行的情况,如与某银行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将利息的一部分转化为向该银行支付的金融服务费,年化费率1.5%。在与合作银行开展的联合贷款业务中,马上消金汇集借款人保费并定期划转至合作保险公司,属代收代付保费行为,但自身并无保险中介资质。后在业务环节中加入保险经纪公司,但并未改变代收代付保费的行为性质,存在监管套利。
银保监会还认为,马上消金对委外催收机构审核不严,未建立委外催收机构评级、考核制度及实施细则。 公司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律师函存在向无关第三方催收的内容。电话催收存在向无关第三方透露借款人信息及侮辱、攻击等情况。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也不完善,存在部分职能未落实到位的问题 。一是马上消金产品、服务信息披露不规范。“安逸花”APP、部分第三方合作平台贷款申请页面展示的利率未折算为年化形式。二是公司官网产品信息、定价及服务内容公示中提前还款费用标准披露不明确。三是《隐私政策》收集客户信息不符合“必要”原则,如向客户收集“短信记录”,未对收集的通话记录、设备、地理位置等信息进行时间限定和范围限定。总的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未覆盖全流程,没有对设计开发、定价管理等环节实施有效审查,如标准会员服务卡种调整和定价测算未经消保部门审查。
银保监会指出,马上消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对该公司进行处理。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消保行为监管要求,在消保体制机制、营销宣传、定价管理、第三方管控、催收管理等方面对照检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期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多次提示过度负债、借贷营销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的风险。
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研究》指出,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通过挖掘用户的金融行为,分析用户金融行为特征,大量推送金融营销广告,使“超前消费”“过度消费”“负债消费”的理念越来越被资信脆弱人群所接受。
“虽然大型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信贷产品极大地提高了‘可获得’,但是却未能保证‘可负担性’,对资信脆弱人群形成了更大的诱惑,甚至是风险。”该文章指出。
业内人士认为,大型互联网平台过度采集用户数据和侵犯用户隐私,存在扭曲金融价值观、诱导过度负债消费,加剧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金融风险。
金融 科技 专家苏筱芮认为,过去金融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属性来划分的,小贷、消金、民营银行都有各自适用的监管办法,但我们现在看到的花呗、白条、美团月付,它背后既可能是民营银行的资金,也有可能是小贷或是消费金融的资金,可能会牵涉到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当前的监管还不够明晰。
央行在上述文章中指出,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在商业利益驱使下,过分追踪与收集用户“数字足迹”,不当使用数据驱动式营销策略,侵占用户私人空间,引起消费者反感与不适。用户诸多“数字足迹”中,最具含金量的就是各类金融信息,包括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等,这些信息可以构建起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信用”支柱。他们通过挖掘用户的金融行为,分析用户金融行为特征,大量推送金融营销广告,使“超前消费”“过度消费”“负债消费”的理念越来越被资信脆弱人群所接受。
随着蚂蚁集团上市暂缓,近期反思过度消费、年轻群体过度借贷的讨论也在增多。
电商平台通过精准的数据分析,给用户推荐具有吸引力的商品,继而在购买支付环节提供信用付、分期付等金融产品,已成为一种“常规 *** 作”。
“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无论是持牌金融机构,还是新兴金融 科技 公司,都必须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在2020年11月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指出,与持牌金融机构相比,金融 科技 公司更加依赖购物、交易、物流等行为数据,更多依据借款人的消费和还款意愿,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往往形成过度授信,与场景诱导共同刺激超前消费,使得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陷阱,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给家庭和 社会 带来危害。
据中央 财经 大学 科技 金融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研究中心发布的《全国城镇职业青年金融素养调查报告(2019)》,在过去一年里,有接近一半(47%)的青年人遭遇了无法保持收支平衡的情况,也就是说,在获得新的收入前就把钱花完了(简称“钱荒”),而且有 18%的青年人经常或者总是遇到钱荒。
“财务压力具体地体现在了青年人在日常生活所遇到的困难上面,比如不能按时支付生活必须的费用,甚至吃不上饭。在过去的十二个月里,青年人中有 13%因为缺钱而不能按时支付电费、煤气费、供暖费或手机费,甚至有9%曾经吃不上饭。”这份《金融素养报告》中称。
央行上述文章也指出,事实上,国内大型互联网平台当前的利润不少是来源于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与经营性贷款不同,消费贷款不会直接产生未来现金流,因此没有直接还款来源,容易产生过度负债问题。
2019年11月4日,当时的蚂蚁金服曾经发布了一份《消费金融机构 社会 责任倡议》,其中第一条即为“授信克制:在给消费者提供授信之时,避免过度授信。我们倡议,消费金融机构以借款需求、还款能力为授信依据,为消费者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引导理性消费和借贷。”
今年2月1日,宁波市银行业协会,宁波39家yhk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联手制定了《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xyk业务自律公约(试行)》(下称《自律公约》),《自律公约》围绕发卡、营销、额度、收费、外部合作5个重点领域,提出17条自律条款。这份《自律公约》中,首次明确了主动营销频率上限、电话营销语速标准、单人多行多头授信(透支)额度共享管制、申请提额单次额度比例、提额间隔时间、现金分期限额上限、收费公示标准披露及查询路径、催收频率等xyk业务属地办理要求,并试行xyk业务办理犹豫期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适用对象方面,《办法》直接适用于银行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 汽车 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均须参照适用。
一位消费金融行业人士认为,提供金融服务的大型互联网平台,虽然不属于上述金融机构类型,但从产品形态、服务性质来看,也应该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管理中。
“要从互联网 科技 公司这个角度切入,才能精准有效管理,否则会出现行业乱象。互联网公司流量很大,动辄就会牵扯到涉众的风险。”苏筱芮指出。
近期,有消费者反映,某些保险销售人员为提高销售业绩,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与实际不符或让人误解的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存在套路营销、诱导消费、强制搭售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5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保险销售误导行为。
保险销售误导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的方式,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销售误导行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表现一:隐瞒、混淆产品信息误导消费者。故意隐瞒保险产品属性,将具有相近保险责任的产品进行混淆,或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比如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容易引发理赔争议或退保纠纷。
表现二:暗藏搭售误导消费者。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个别销售人员为提高销售业绩,以折扣优惠、公司规定、核保政策为由,变相误导消费者盲目投保高保额产品。也有部分网页、APP *** 作页面,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捆绑搭售,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或服务等,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表现三:夸大保险责任或承诺保证收益误导消费者。在保险产品营销过程中,个别销售人员介绍保险责任时断章取义、避重就轻,夸大保险责任范围,弱化保险责任免除等关键信息。比如向投保人口头承诺“什么都能赔”,故意曲解保障范围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理赔埋下隐患;或在销售分红险、投资连结险、万能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只强调“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承诺保证收益等虚假宣传行为。
针对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力度,联动相关单位齐抓共管,有力整治突破道德底线、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同时,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提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盲目跟风、不随意委托、不轻信“代理退保”“代理维权”,谨防销售误导风险。
一、不盲目跟风,确认保险合同内容后再投保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范围以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为准,建议消费者根据自身保险需求,认真了解拟购买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保障范围、除外责任、保费、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条件等,选择最适合自己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的保险产品。注意防范营销过程中混淆、模糊、夸大保险责任等风险。此外,在投保时,无论是线下投保或是线上投保,缴费前一定要仔细核对投保险种,在了解合同重要条款后再投保。
二、不随意委托,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消费者在选择和购买保险产品时,不要随意委托他人办理投保,不要随意签字授权,注意保管好重要证件、账号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线上、线下投保务必做到本人确认,谨慎对待签字、授权、付费等重要环节,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或授权的协议内容。
三、不轻信“代理退保”“代理维权”,选择合法合理途径维权
如您对保险产品或服务有异议,或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存在纠纷等,要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等虚假承诺,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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