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类药店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2、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限制类药品)、中药饮片;
3、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药品)、中药饮片。
“制定分级标准”,在分类结果的基础上,按照经营服务能力将二类、三类药店由低到高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分类分级结果每年至少动态核查1次。
此外,药店药品按照性质分类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西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扩展资料:
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零售药店、医院都可以将药品拆零销售,为患者买药提供方便,还要求药店设置拆零出售药品的柜台,旨在保证拆零药品不受污染。
消费者若遇到药店不拆零销售或者没有拆零专柜及专区的情况可以进行举报,不设立药品拆零药柜的药店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警告甚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药品拆零销售,一方面能使药品资源得到合理调配,既节约资源也方便群众,而另一方面又可能带来安全隐患,一时间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对此,有专家建议,国家应该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厂家或药店生产、销售拆零药品的积极性。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医保定点药店在分类分级中产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药品拆零销售遭遇执行难
根据《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规定,药品3类和5.1类区别,在于申请主体是否属于境内和境外
3类是指: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原研药品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5.1类是指: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制剂)申请在境内上市。
扩展资料:
其他类别药品
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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