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本合作实施意见旨在通过持续有效的合作关系,加强双方在住房公积金领域的合作,共同推动住房公积金行业发展。
二、合作内容
1.双方将共同努力推动住房公积金行业发展,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2.双方将共同推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普及,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效率,改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服务质量。
3.双方将共同推动住房公积金科技创新,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建设,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4.双方将共同努力推动住房公积金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住房公积金行业的国际化和现代化。
三、合作方式
1.双方将共同设立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交换信息,讨论合作事宜,推动双方合作的进展。
2.双方将共同派出技术和管理专家,就住房公积金行业的发展及合作事宜进行技术交流和经验交流。
3.双方将共同参与住房公积金行业的研究和培训,以促进双方在住房公积金行业的发展。
四、合作期限
本合作实施意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双方可以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有效期满前提前终止或延长有效期。
五、其他
1.本合作实施意见一经双方签字即生效,双方均受本合作实施意见约束。
2.本合作实施意见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作实施意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作实施意见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签署:
甲方:
乙方:
8月2日,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提高贷款额度、发放购房补贴
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支持。文件称,鼓励金融机构实行首套房贷款首付20%政策,下调住房贷款利率,首套房利率降至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对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同时,磐安县提出,支持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需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单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25万元,职工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需租房居住的家庭,年最高提取额由2.4万元上调到3万元。按国家政策生育三孩的家庭,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在规定的可贷比例和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以内,贷款额度可上浮20%。
支持居民和各类人才合理购房需求,发放补贴。凡在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县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人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给予补贴。符合《磐安县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磐人社【2022】33号)规定的各类人才申请购房补助按该政策执行。
控制商业地产规模:允许商改住建设安置房、保障房
对于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磐安县提出,完善市场合理供应结构,涉及控制商业地产规模、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等方面。
文件显示,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以及城市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商改住”或降低商住配比,可申请调整性质用于住宅或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用途开发建设;对于调整为住宅的,原则上用于安置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同时,磐安县还提出,鼓励房地产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企业从销售非住宅商品房向“租售并举”投资模式转变,对已建未售的非住宅用房(含商业公寓、营业性商业用房),经申请批准可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及时向水、电、气经营单位和物业主管部门报备,其用水、用电、用气和物业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非住宅用房经批准后变更为住房的,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变。
提高商品住宅开发品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有特色的住宅产品,在房屋质量、户型、环境、物业服务等方面下功夫,满足各类消费者的需求,增加住房消费,提高开发收益。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需求,积极调整开发营销策略,提高住房品质,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住房消费体系。
支持企业流动性需求: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对受困房企信贷政策
加强房地产项目信贷支持。定期组织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对受困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好相关信贷政策,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房地产项目并购信贷支持,督促金融机构不随意停贷、抽贷、压贷。对支持开发贷、降低个人按揭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新增财政存款、基金账户等存放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同时,文件还提出,通过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和保证金缴纳比例等方式,缓解房企资金压力。
合理确定出让起始价,提升利润空间。减轻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压力,土地合同出让金价款实行分两期缴纳,不计息。第一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天内缴纳50%(含已缴纳的保证金),第二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一次性缴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各期及时足额缴纳出让价款的,各期均按日收延期支付款项1‰的违约金。保证金缴纳比例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原为50%)。
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第三方银行开具的保函,可申请使用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等额资金,申请资金上限不得超过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的资金额度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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