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教学的主要依据是哪些原则

程序教学的主要依据是哪些原则,第1张

斯金纳的程序教学理论要求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积极反应原则。就是要及时强化巩固学生的学习反应,使学生始终处于一种积极学习的状态,只有学生积极地接受教材,才能推动他参与进一步的学习活动,真正地掌握知识。

二、小步子原则。即把教材分解为许多片段知识,编成一个逐渐增加难度的、有次序的序列,一步一步地呈现给学生,任何两个小步子之间的困难增加都是非常小的,无形中降低了难度,使学生容易感受到成功并自我强化,建立起学习的信心。

三、即时反馈原则。即要让学生在学习行为之后立刻知道行为的结果评价,从而保持行为,保持信心。

四、自定步调原则。这是相对于传统课堂教学的弊病而言的,允许学生自行决定学习的速度,这样就可以避免浪费,给每个学生以思考的时间,学习容易成功。

按照这些原则,斯金纳设计了自己的程序教学模式,教材被分成许多小的学习单元,由浅入深,由简到繁,每一个小的学习单元都由“解释――问题(提问)――解答――确认”几个环节组成并循环往复。

程序教学是个别化教学的典型代表。所谓程序教学,是指一种能让学生以自己的速度和水平,学习自我教学性材料(以特定顺序和小步子安排的材料)的个别化教学方法。20世纪60年代早期,程序教学运动像一股旋风席卷了美国教育界。其创始者通常被认为是教学机器的发明人普莱西,但对程序教学贡献最大的却是斯金纳。F·斯金纳是美国著名的教育心理学家。他通过动物实验建立了 *** 作行为主义的学习理论,并据此提出了程序教学论及其教学模式,曾给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和世界的中小学教育带来广泛影响。

为了减轻教师劳动,提高教学效率,斯金纳还发展了一套教学机器。这是一种台式机械装置,将所教科目的具体内容编制在纸带上,由浅入深地编成系列,通过一个特定的窗口逐个呈现,答案也由机器控制。如果学生独立 *** 作教学机器,也可以实现“自定步调”。这个简陋的教学机器,从某种意义上讲,成为今天计算机辅助教学的先声,斯金纳本人也因此被称为教学机器之父。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同样源于它从根本上承载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

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的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

所谓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或简称"行政正当原则",

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根据前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

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基本内容。

1、避免偏私原则

2、行政参与原则

 3、行政公开原则

首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人类法治实践的历程表明,程序是对权力进行控制的最佳工具。一套组织严密,设计合理,充分体现各方面“声音”的程序设计,无疑是使行政权力得以正确行使,相对人权利得以合法保障的最有效措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使命正在于此。它要求行政主体不偏不倚;它给予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参与权力行使的机会;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表明身份,告知理由,说明依据等公开义务,从而使保证了行政权力得以公正、公平、公开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保证了实体公正的实现。

其次,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础上,作为程序的参与人可以依据正当法律程序性条款直接享有和行使程序性权利,如被告知理由,要求进行听证等,这可以规制国家权力的正当运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具体体现,从而保障人权的有效实现,防止国家权力可能给人权造成的不法侵害。

再者,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民主的本质就是由人民当家作主,凡属于人民自己的事,由人民做主。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下,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都必须让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广泛地参与,这无疑是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

法律分析: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

1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

2参与原则: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须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3回避原则:行政公务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区分的依据应该是原则规范的是实体性问题还是程序性问题,实体法中的大量原则都是实体性原则,例如平等原则,效率原则,依赖保护原则,各种归责原则等;程序法中有大量的程序性原则,如保护审级利益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对于这种分类只要大致了解就可以了,并不象奇偶数那样界限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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