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判案只能刑讯逼供

古代判案只能刑讯逼供,第1张

古代判案只能刑讯逼供

古代判案有多种方法,包括有罪推定 、刑讯逼供、焚尸验喉等。只不过古代证据获取技术落后,当时即没有DNA也没有摄像头,这就决定了在法官定罪量刑时口供的作用非常大,口供就是证据之王。作为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愿意自己认罪的,那么“刑讯逼供”就成了获取口供最重要的手段。

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不打不招)、或录取想要的口供(屈打成招)的行为。

最典型的是唐朝酷吏来俊臣,发明用瓮烤活人轻而易举逼取口供,这就是典型的肉刑逼供;而另一个酷官周兴,用“请君入瓮”方法审问来俊臣,就是著名的变相肉刑(威胁)逼供。

古代办案时为什么喜欢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好处是耗费低,效率高,由此可提升官员政绩;况且在古代也公开合法,所以普遍采用。有些被朝廷指定限期侦破案件,报案人员为了交差保饭碗,也逼迫采用刑讯逼供。

至于刑讯逼供侵犯被告人权,造成精神痛苦和身体伤害,甚至丧命,在奴隶、封建社会,是统治阶层所漠视的,代表着黑暗与落后。随时代进步,人的基本权利逐步得到尊重,刑讯逼供经历了从合法到合理,从合理到不合理停止使用,从停止使用到立法禁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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