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订电梯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2)组织实施电梯生产许可证制度;
(3)统一管理《电梯准用证》工作;
(4)组织制定、实施全国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报表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的政策法规;
(2)按照建设部的部署,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生产许可证工作;
(3)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准用证》的管理工作;
(4)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工作。第四条 质量责任
“一条龙”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等三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全部落实在电梯生产企业,并将电梯大修、改造的质量责任也置于电梯生产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对电梯销售、安装、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第五条 电梯生产企业
1.电梯生产企业系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电梯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必须具备保证电梯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机械、电子、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验。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电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国家对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电梯生产许可证的换(取)证工作,按建设部(建计〔1994〕522号文)《电梯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实施。对液压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产品,待产品标准公布后实施许可证制度。
对新增从事电梯生产企业,必须事先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对于无生产许可证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及未按核准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产品,严禁继续生产。第六条 委托代理制
1.电梯生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如需委托其他企业从事本企业电梯销售、安装、维修时,允许实行委托代理制。电梯生产企业与被委托代理的企业是平等、互惠、互利的关系。电梯生产企业应在技术、管理、质量保证等方面对被委托代理的企业进行培训、指导,提供有关技术资料;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应按委托的电梯生产企业对电梯质量的要求,对所销售、安装、维修电梯的质量、运行安全向委托的电梯生产企业负责。
2.电梯生产企业实行委托代理制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条件(详见附件);
(2)必须明确被委托代理的企业代理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3)企业必须制定“实行委托代理制的管理办法”和“资格评估标准”。明确对委托代理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含质量保证体系与机构设置);明确有关从事本企业电梯安装、维修技术队伍与技工队伍素质的要求;明确安装、维修电梯的质量验收要求;明确电梯安装、维修服务的要求等。
3.办理委托代理的程序:
(1)由电梯生产企业按照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向符合本《细则》第六条2(1)条件的拟被委托代理的企业提供本企业委托代理的管理办法和资格评估标准;
(2)拟被委托代理的企业需向委托代理的电梯生产企业提出委托代理意向,提供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及本企业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的履历证明资料和本企业安装维修过的在用电梯种类、型号及相应的检测报告和验收合格证明;
(3)电梯生产企业与被委托代理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生产企业发给《委托代理书》;
(4)电梯生产企业将本企业“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办法”、“质量验收制度”、《安装、维修安全 *** 作规程》、“实行委托代理管理办法”以及被委托代理企业的有关情况、《委托代理书》一并报电梯生产企业和被委托代理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从事委托代理电梯经营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电梯生产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代理企业安装、维修本企业电梯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被委托代理企业完全能维护本企业产品信誉。不算。
物业维修基金只适合用于对电梯维修维护及业主的房屋维修部分,电梯物联网只是对电梯进行监控,并不能算在维修费的范畴。
目前,电梯物联网服务真正实现全面互联,能够为政府部门、电梯企业、电梯业主提供统一高效的平台,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提升企业工作效率,保障乘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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