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源头安全:该国产疫苗是灭活疫苗,所谓灭活疫苗,就是将病原微生物杀死(让其失去复制感染的能力),留下它的尸体,这些尸体有着该病原微生物的全部抗原表位(比如病毒的刺突等等),这些病原微生物的尸体注入人体后,尸体的抗原表位可以刺激人体产生针对此类病原微生物的免疫记忆,一旦同病原微生物下次来犯,人体免疫系统会迅速反应将之杀掉。灭活疫苗意味着:第一点你不会有感染目标病毒的风险(据报道国外有人接种某些疫苗后出行了感染目标病毒的情况);第二点灭活疫苗是传统技术疫苗,人类对其更加熟悉,技术经验更足,人类的生产工艺更加稳定,意味着安全更加可控。
2疫苗的程序安全:疫苗是药,是安全级别更加严格的药。药在质量属性上有4大特点,最重要的两大特点是安全性和有效性,换句话说一个产品要变成药最起码要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要证明安全性和有效性,是通过很多种实验来证明,比如动物实验,临床3期实验。动物实验过以小鼠,恒河猴等动物模型来研究药理、毒理作用,就是证明打了疫苗,小鼠和猴哥不会致伤,致残,致癌,并且还不患目标疾病,在动物身上证明安全有效后才进入人的临床实验。Ⅰ期临床试验是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Ⅱ期临床试验是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Ⅲ期临床试验是治疗作用确证阶段。三期临床实验证明疫苗在人身上安全有效后才能大量上市,才大范围接种。
3实践证明安全:中国这个灭活疫苗已经在很多国家大范围接种,目前没有出现1例严重不良反应,并且接种的人没有一个人感染,足以证明中国这个灭活疫苗安全有效!(值得一提的是其他国家的一些疫苗在接种到人体后出行了很多严重的不良反应),包括印尼,沙特在内的一些国家不断在引进中国国产灭活疫苗。
中国国产新冠灭活疫苗是安全有效的。
一般来说对于疫苗这种事情,其他疫苗不宜接种的人,对于此次新冠病毒的疫苗也不适宜接种,因为本身这疫苗就属于灭活疫苗 ,和其他疫苗并没有什么区别,所以对于其他疫苗 如果有特殊抗性或者不良反应的人来说,对于此次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也是应该要谨慎考虑的。
灭活疫苗一般来说疫苗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制作的,而且国内很多知名疫苗都是这种类型的。狂犬病疫苗,甲肝疫苗,流感病毒疫苗都是这种,只能说此次新冠病毒的疫情造成的影响比较广泛,全世界范围都不可避免受到了波及,但是病毒终究是病毒,而且对于病毒对应的疫苗制作都是科学可靠合理的,大众只不过对这种突然出现在市面的东西充满未知的恐慌,其实并没有大家想的那么可怕,而且国内疫情已经早就控制得很好,对于疫苗制作也是属于不紧不慢并且十分谨慎的一个状态,国内生产比欧美一些疫情紧迫的国家生产的疫苗要稳定而且可靠,不像国外属于十分着急这件事情,疫苗就是他们最后的救命稻草,所以国外比较着急,但是国内只是客观公正准确地在制作疫苗和研发疫苗,没有过多过滤。
疫苗好处通过接种疫苗,可以大大降低被感染的风险,因为普遍人群逐渐去接种疫苗,会导致病毒可以传播的途径逐渐被压缩,这样子的情况下病毒如果找到新的宿主需要很久很久,直到世界范围内针对此次疫情进行的防控有质的转换为止,只要在国内接种疫苗,那么就是最安全的避免被新冠病毒感染的方法。
病毒并没有那么可怕,而现在科技水平也足够面对这些生物方面的意外情况,所以大家不必担心。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指出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疫苗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该公司生产的“狂犬疫苗”存在记录造假等问题。更加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该公司生产的“百白破”疫苗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被认定属于“劣药”。令人担忧的是,其所生产的25万支百白破疫苗已经几乎全部销售,目前库存仅剩186支。
人用疫苗可以说是人命关天,尤其需要加强监管并确保万无一失。特别是婴幼儿使用的疫苗尤其需要加强监管,否则出了问题就会是灾难性的后果,不仅会令涉事个人和家庭蒙受难以估量的损失,而且会导致无法想象的社会恐慌。过去多地都曾发生过问题疫苗事件,我们认为监管部门可以举一反三,理应会处理好疫苗安全问题。但是,为什么长生生物的问题疫苗“生意”可以蒙混过关并长期存在?面对这家公司生产的问题疫苗,各级监管部门为什么会层层“失守”?这些问题是我们在面对此次事件时不得不反思的课题,也是药品监管不容回避的问题。
首先,种种迹象表明该企业可能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庇护,所以才敢如此有恃无恐和肆无忌惮地屡屡违法。一些观察人士“起底”长生生物的国企改制和上市过程,发现其背后存在明显的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比如,该企业在转制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了公司高管,存在值得注意的违规 *** 作问题。与此同时,该企业通过多种特殊方式获得了监管部门的审批,得以合法生产多种具有市场垄断性质的疫苗。此外,监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同制药企业存在利益输送现象,并导致市场供求关系扭曲,出现匪夷所思的“劣币驱逐良币”。
其次,目前对制药企业违法违规的惩罚力度太小,同其非法所得完全不成比例。比如在此次事件中,监管部门是以药品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三倍来罚款的,但是总计不超过245万元。尽管监管部门对违法企业的罚款已达数百万元,但同其所造成的经济社会损失相比却相去甚远,也无法对违法分子构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这种力度不够的惩罚使许多企业胆敢铤而走险,不惜通过违法手段牟取暴利。
与此同时,企业的经营者和具体涉事人员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作为企业投资者的大股东和董事却安然无恙。这使这些违法企业可以寻找新的“替罪羊”,并很快暗度陈仓地通过资本运作去恢复生产。因此,目前的监管框架无法撼动潜藏在违法企业背后的真正“黑手”,也使制药企业可以“狡兔三窟”地规避政府监管。
面对制药企业如此猖狂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必须一改过去“没有牙齿的老虎”形象,真正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管体系,使假药劣药无所遁形,并让患者和民众用得起药、用药放心。为此,需要在以下方面加强药品安全监管。
首先,要对违法违规的涉事企业和个人严惩不贷,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对于制药企业而言,必须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并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要让制药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认识到,一旦触碰假药劣药的高压红线,等待他们的就只有倾家荡产、锒铛入狱和身败名裂。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约束,将违法违规者列入行业准入的“黑名单”。
其次,要加强对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立体监督,避免监守自盗的现象发生。十八大以来反腐成效显著,但是最近交通、药品等一些系统“塌方式腐败”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为此要进一步增强对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全方位监督,避免监管部门被制药企业的“糖衣炮d”所侵蚀和攻陷。特别是对制药这种专业性较强和利益牵扯面较广的行业进行监管时,尤其要强化监管部门的独立性。
最后,要建立健全药品追溯渠道和召回机制,确保出现问题的疫苗能够第一时间被召回,避免导致不必要的次生影响和连锁反应。要探索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使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都是可追溯的。加强药品安全的信息沟通工作,在需要召回和应对时能够及时启动,使问题药品的销售商和使用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信息和指导。与此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发生疫苗造假等典型危机事件时能够第一时间做出反应,避免造成社会公众的普遍恐慌。
“亡羊补牢,犹未晚矣。”目前各级监管部门已经联合响应起来,共同应对此次问题疫苗爆发导致的难题。我们希望在有关部门的全力介入下,问题疫苗会得到妥善处理,并确保接种者们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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