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商可以预售房屋的条件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 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 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扩展资料:
为进一步做好商品住房意向登记和公开摇号销售工作,9月14日,市房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在我市限购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持《项目销售公告》《规范开展销售活动的承诺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开通住房意向登记。
据悉,意向登记开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同时开展信息核验工作,重点核验以下内容:登记信息是否存在漏报、错报、瞒报;登记信息是否与登记家庭提供的原件材料信息一致(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信息、婚姻状况等);
登记家庭是否符合我市购房资格;贷款购房的,是否具备贷款条件。开发企业组织信息核验时,住房查询证明;贷款购房人的征信报告(仅限法定节假日,须后补)可由登记人填写承诺书后“容缺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开发商取得预售证10日内须申请开通住房意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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