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投标程序漏洞
1、用招标书赚钱。招标单位工程招标,投标单位购买标书就要付给招标单位一定数额的所谓工本费,并明确规定,不论中标与否一概不退。个别地方投标者甚至还要付给地方建筑主管部门一定数额的所费建筑管理费。这样如果参加投标企业较多,有关单位就会有一笔较为可观的收入。
2、设置障碍排斥他人。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提高招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或是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3、订立不合理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签定符合要求的表面合同,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背地里,又按事先约定,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具有真正的约束力的实际合同,把利润较大的部分回收另行分包或订立苛刻条款。签订合同的单位如不答应招标单位这种“不合理合同”,就无法获得此项工程,承包商只好委曲求全。
(二)在 *** 作空间上找机会
1、出圈企业重复来,如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意让某企业中标,将工程划为几个标段招标。其中第一标段某投标企业在开标公布标底时,已高标出圈。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又可 *** 纵评委,以复核报价等非招标程序让其中标。
2、明招暗定。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经过资格预审,确定几家投标单位,组织了庞大的团队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考察。个别投标单位兴师动众,热情接待,花费大量钱财。而实际上,在考察前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并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就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等关键要素,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
3、肢解项目标段。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三)在监督过程中上钻空子
1、“公开评标”不公开。在招标过程中,不是在竞标单位报价之后、评委评标前公布经审定的标底,而是评委评标后宣布中标者时才公布标底。使各投标单位弄不清楚这是评标前已审定的标底呢,还是在评标过程中已调整过的标底。
2、假借资质参与竞争。《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 *** 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3、后续监管无人负责。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投标办和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比如借资质的问题,如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等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一、应该重新招标,理由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二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不难看出,投标人的数量是指递交投标文件并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数量不可少于3个,否则须重新招标。招标法和条例对于有效投标家数的确定及对招标结果产生影响的权力给了评标委员会。
而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政府采购法中“废标”虽与招标投标法中的“否决投标”有差异,但显然两者规定是相互矛盾的。可以说,政府采购法严格以数量来判断竞争性,在要公平还是要效率问题上,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显得不具备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而且,两法虽然在废标或否决投标问题上矛盾,但既然政府采购法明确了工程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招标采购程序上也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程序和规则来处理。工程量清单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时,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统一的项目编码、统一的项目名称、统一的计量单位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将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实物工程量和技术措施列出清单。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进行投标报价。施工企业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严格复核工程量清单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常常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清单有漏项的可能;二是清单项目的特征会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投标单位在拿到招标文件时,没有注意审查工程量清单的质量,只是把投标报价作为重点,认为招标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如果有错,由招标方承担责任。但实际上,一般在招标文件上都要要求投标单位审查工程量清单,规定了双方的责任,投标方没有审查,如果编制清单有问题,由投标方自行负责。这样,投标单位在投标之前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是投标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工程量清单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只能充分理解工程量清单,如发现清单存在错误,也不可以擅自修改,否则视为修改合同,按废标处理。投标人虽然不能直接修改清单中的错误,但必须清楚的知道清单中存在的问题。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在哦收到招标文件后,应认真根据招标说明、图纸、地质报告等资料,计算主要清单工程量,复核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复核工程量清单后,若发现错误,并不一定需要全部向业主提出,是否向业主提出有关错误,完全取决于后期的施工索赔和投标人的投标策略。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承包方一部分的利润就来自工程索赔,在招投标阶段,主要是利用招标方招标文件的漏洞 全国注册建筑 建造师考试备考资料 历年真题 考试心得 模拟试题 或错误,并且集中在工程量清单中。投标单位严格审查工程量清单时,找到其中错误的地方或漏洞,然后根据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相关的说明,在施工过程中就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另外,即使招标方对错误进行了澄清,投标单位也可以根据这些问题做出不同的投标报价策略,使自己获得更大的利润。 所以,投标方不但要计算工程量,而且计算过程比以前的定额模式下还要复杂的多。例如,计算挖土方时,要考虑因放坡引起的土方增量;计算混凝土量时,要考虑模板工程量等。
二、结合投标策略
科学合理的确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严格复核后,科学合理的确定综合单价更是举足轻重的。它直接关系着投标报价的竞争结果和企业的经营利润。如果报价偏高,则会因不能满足“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基本条件,而失去中标机会;如果报价偏低,即使中标也会减少经营利润,甚至还会因报价低于成本,导致因不符合《招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已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而失去竞标机会。 由于市场交易环境不成熟和个别投标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压价竞争或低于报价竞争,中标后,其综合单价不能满足实际施工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造成工程项目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工和交付;同时,存在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投标企业在综合单价中对市场风险因素的考虑较难掌握;另外,综合单价的计算基础是企业定额,企业定额的价格表现形式为:固定量、浮动价、竞争费的动态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大部分施工企业的这个环节非常薄弱。因此,适时建立企业定额,加强对投标单价的合理测算,并且制定相应的不平衡投标策略,才能使投标人中标乃至获取更多利益。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主要有以下投标策略可以选择:
1 一般投标策略及技巧。
生存型策略。投标企业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政府调整基建政策,投标人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生存危机,企业为求得生存,通常采用不盈利的亏损报价,而不考虑其他各种影响因素,以争取中标。
竞争型策略。当投标企业试图进入一个新的地区承揽工程,竞争对手比较有威胁,想开拓一个新的施工类型的工程项目或经营状况不景气时,应在精确计算成本的基础上,充分估计竞争对手的报价策略,以开拓市场、低盈利为目标,采用保本低利得报价策略以争取中标。
赢利型策略。当投标企业在某地区已打开局面、施工能力饱和、信誉度高;竞争对手少,具有技术优势;施工项目难度高,工期质量要求苛刻;对效益较小的项目热情不高时,可采用高赢利高报价的投标策略投标,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利益。
2 平衡投标策略及技巧。不平衡报价就是利用FID IC合同是单价合同,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调整清单中各个项目的报价,将有的项目的单价调整的略高于正常水平,有的项目的单价调整的略低于正常水平,既不影响中标,在结算时又能获取最佳经济效益。常用的不平衡报价策略有以下几种:
实现早收钱。对前期工程的项目,如开办费、土方、基础等,其单价可定的高一些。后期的工程项目,如装修、电气、给排水等,其单价适当降低,尽管后面的单价可能会赔钱,但由于在履行合同的前期早已收回了成本,减少了内部管理的资金占用,有利于施工流动资金的周转,财务应变能力也得到提高,因此只要保证整个项目最终能够盈利就可以了。 采用这样的报价办法不仅能平衡和舒缓承包人资金压力的问题,还能使承包人在工程发生争议时处于有利地位,因此就有索赔和防范风险的意义。如果承包人永远处于收入比支出多状态下,在出现对方违约或不可控制因素情况下,主动权就掌握在承包人手中,对日后的施工也有利,能够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实现多收钱。经过工程量核算,估计日后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可适当提高。例如某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数量为1000㎡ ,经过对图纸工程量的审核,有绝对的把握认为数量应为1500㎡ ,那么此时就可以把综合单价由15元/㎡提高到18元/㎡ ,这样在工程结算时就会用一般的报价赚取更多的钱。工程量将会减少的项目单价科适当降低。这样投标时好像是有损失,但由于实际上并没完成那么多的工作量,就会损失很少一部分。
实现索赔额。由于业主存在“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投产,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不高;同时,限于设计深度和清单编制者对《计价规范》的认识和理解,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常会出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这就为索赔提供了可乘之机。过去有一种现象是“低价中标,高价索赔”,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渐激烈,这种做法会严重损害承包人的形象。 因此,应当提倡合理索赔。一方面,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可适当降低单价;另一方面,当工程量增减到一定程度时承包人还可以提出新的施工索赔。
除了以上两种投标报价策略外,投标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及经营目标,考虑竞争的激烈程度,分析投标项目的整体特点,采用多方案报价法、突然降价法、先亏后盈法、许诺优惠条件及争取评标奖励等其他投标策略。需要指出的是,采用不平衡投标报价策略,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标人的风险,但报价必须建立在对工程量清单仔细核对的基础上,一定要注意对所报单价的调整要确定在合理幅度内,一般在10%以内,不要畸高畸低,弄巧成拙,以免使评标专家认为报价不合理,造成废标。
1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招投标虚假问题的表现形式
(1)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行为。有些地方或者企业为了当地或者企业内部理由、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在招标过程中,从招标文件上设置重重障碍,对外来企业或者外部企业排除、限制参与招投标;手握职权的某些部门,滥用权力,向施工单位强行“推荐”工程队伍等。(2)暗箱 *** 作,违规招标。对于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有合理招投标手续的项目,这些单位明面上不能公然违规。表面上在市场内形式上进行招投标工作,事实上阳奉阴违,暗箱 *** 作,私自定下符合自身利益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另寻其他单位报名,并在内定承包对象后找其他企业单位陪标,走走过场,更有甚者,在开工签订合同后再办理相关的招投标手续和资料,本末倒置,应付监察部门,招投标工作成了走程序过场。(3)借用资质投标。投标单位并不具备开展施工的资质,缺乏相应工程的硬件、软件设备和条件,假借他人企业的资质施工,或中标后,把项目通过分包转包的方式,转接给其他工程队伍,获得工程利益,导致工程次序混乱,工程质量没有保障。(4)“串标”“围标”和“陪标”现象严重。招投标过程中,违规现象总结有几种:“串标”“围标”和“陪标”。[2]围标就是指,多人联合哄抬价格,提高报价,获得不正当利益。个人或者承包商挂靠多家施工单位企业,在投标招标过程行为中,不具备开展条件,资质能力不够的个人或者企业为了招投标成功,在多家资质较高的单位挂靠资质证明,制作多份投标书,假用他人单位的名义招揽工程。一些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私下勾结,相互串通,使招投标失去了公正。
2 招投标虚假问题产生的原因
(1)法制管理监督不全面。首先,我国法律法规在招投标问题上,存在一定欠缺,法规体制不健全,在招投标过程中,缺乏一定的严密性和规范性,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漏洞,一些人为因素影响过大。其次,在实际 *** 作过程中,市场制约监督体制不完善,改革方案未落实,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最后,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管不严。(2) *** 作人员法律意识欠缺。一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文化程度低,思想素质低,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个人思想技术水平都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求,重视业绩,缺乏法制观念。还有一些公司领导负责人、干部,没有坚持自己原则,以权谋私,为一己私利,热衷权势,金钱,深受西方腐朽糟粕思想的印象,对“权、钱、色”缺乏抵抗力,心中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3)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严重。为了当地企业发展,或者企业内部发展,一些行政部门或者单位领导行政干预过多,直接内定施工单位,对外封锁,垄断严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全面性展开。(4)监管力度不够,监督手段不科学。招投标工作漏洞较多,给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手段获得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全是监管力度不严,监督手段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不科学,信息化程度不高,负责监管的人力物力财力不足,也没有严格按章办事。只有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严格监督,杜绝审计招投标的虚假情况。
3 对于招投标虚假问题的对策研究和分析
(1)招标前政策法规的制定。开展招标活动的内审工作,需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健全、科学的内审制度,这是工程招投标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通常情况下,企业要按照企业内部情况,制定相关政策,例如《招投标管理方法》《招投标内部审计办法》《招投标责任追求管理办法》等。(2)招标前内部审计准备工作。充分健全的招标准备工作是保证招投标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企业招投标前的准备工作,内部审计一方面要企业自身要拿出相关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招标书和相关技术附件,通过对文件内容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合理、准确等,对于相关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要相对应的提出整改意见。如果审核内容涉及到技术细节方面的,要保证方案的科学性和经济性。另一方面,动态管理,对于工程预算,能进行市场询价的尽量进行市场询价,聘请相关专家咨询,为后续评标打下坚实基础。(3)严格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计监督。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的审查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内部审查主要内容有:一是审查投标人的合法性,其中包括投标人公司法人或组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相关资质是否符合签约规定,企业是否能正常运作。还应该审查投标人之间股权关系和内在联系,避免出现关联企业作假的“陪标”现象。二是审查投标人实际承接标的能力。通过检查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生产证、资质证、财务情况等,确保投标人有条件资本进行招投标工作。要对投标人可信度进行分析调查。调查投标人以前工作的经验和信誉问题、以前工作的履约情况、业绩情况。通过以上方面的审查,检验投标人是否实际具备投标能力,筛选最优投标人。(4)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要加强审计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是工程招投标环节的核心内容,是内部审计监督的重要手段。开标时,主要审查投标人投标书是否规范、内容是否有效:内容上看投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形式上看标书是否规范。(5)招标结束后要跟进监督。要加强对招标结果的跟踪审计验证招标结果是否准确,进一步验证招标结果的合理性和经济性。这是招标审计工作的后续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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