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是什么?

渎职罪是什么?,第1张

渎职罪是什么?

[拼音]:duzhizui

[外文]:malfeasance

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类犯罪使国家的政策、法律的贯彻实施受到破坏,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削弱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甚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重大损失。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说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企业、事业单位”指生产、建筑、运输、财贸、文教、卫生、科研等单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选举或国家委任、聘用,从事国家管理或教育、科研、医疗等专业活动。这类工作人员,无论常任职或临时职,编制内或编制外,只要是在依法从事公务,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普通工人、社员,已退职、退休的人员,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但可作为渎职罪的共同犯罪人。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相联系,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玩忽职守为特征。虽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就不可能构成渎职罪。本罪的主观方面就多数罪来说必须是出于故意;但个别罪如玩忽职守罪则是出于过失。

一般渎职罪贿赂罪

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总称。受贿罪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私利或小集团利益;如果与执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受贿罪。二是非法索取或接受行贿人给予的财物或不正当利益;如果只是为某人谋取私利或小集团利益,而未索取或接受其财物或不正当利益,也不构成受贿罪。受贿与亲友之间的正常往来、接受一些礼物或赠品是截然不同的。行贿罪指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私利或小集团利益,而非法给付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上述目的,而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威胁讹诈而被迫给付财物或某种利益的,则不构成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引荐、撮合,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通常是在行贿、受贿双方都有犯罪意图的情况下实施的,其主要特点是在双方之间进行沟通跑合、牵线搭桥;因此它与单方的教唆受贿或教唆行贿的行为是有区别的。后者应依受贿罪的教唆犯或行贿罪的教唆犯论罪科刑。

泄露国家机密罪

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保密法规”主要指1951年6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国家机密包括国防、外交、政法、财经、文教、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机密事项以及其他机要、统计资料等。“国家重要机密”指国家机密中涉及国家的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更加严格保密的国家重大事项,例如关系军事胜负、外交成败、国防尖端技术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全局的机密事项。只有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才有可能构成本罪;如果泄露的是一般机密,应视情节由有关部门酌予处理。泄密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也可以是将包含重要机密的文件、资料、照片、实物、图纸等交与不该交与的人或者遗失了。从主观方面分析,有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本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泄密行为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无论是出于故意或过失,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如出于贪利或其他个人目的有意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利用国家重要机密进行非法活动;因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国家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以反革命为目的,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则构成刑法规定的间谍、特务罪(见反革命罪)。

玩忽职守罪

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点是:

(1)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是属于工作上的错误,不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主观上出于职务上的过失;如果是有意造成重大损失,那就构成破坏罪。玩忽职守罪同刑法规定的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有类似之处: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对此严重后果都有过失。但二者又有区别:

(1)后者是在生产作业中发生的,本罪是在非生产作业的工作中包括在经济管理工作中发生的;

(2)后者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工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8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构成本罪的基本特点,一是徇私,即由于贪赃受贿,或为了袒护亲友,或出于报私仇、泄私愤等而徇私或假公济私。二是枉法,就是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出入人罪。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它同司法工作人员因主观片面、 粗枝大叶、 工作不深入,或因水平低、缺乏专业知识而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工作中发生的错误,包括错捕错判、漏捕漏判等,有原则区别。对后者不能按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也是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的故意犯罪。“被监管人”不仅指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中的已决犯,也包括看守所中的未决犯以及被拘留审查等的其他人员。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是指施用罚站、罚跪、殴打、冻饿、不让睡觉等非人道手段折磨、摧残被监管人。体罚虐待行为如果情节严重,例如多次进行体罚虐待,屡教不改的;体罚虐待的手段残酷恶劣的;因体罚虐待造成严重后果的,即构成本罪。如果“情节特别严重”,例如因体罚虐待引起多人死亡等,还要处以更重的刑罚。

私放罪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私自将罪犯放走的行为。本罪也是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的故意犯罪,特征是把处于关押中(包括押解途中)的已决犯或未决犯私自放走。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邮电工作人员渎职罪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本罪的主体须为邮电工作人员,包括邮电干部、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 接发员、 押运员等。非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他人的邮件、电报,如果情节严重,应按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论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公安、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被告人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邮电工作人员执行这一任务的行为是合法的,与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有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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