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编写一个程序,利用抽象类计算正方形、球体和圆柱体的表面积和体积

4. 编写一个程序,利用抽象类计算正方形、球体和圆柱体的表面积和体积,第1张

分析:依题意,抽象出一个公共基类CContaineer为抽象类,在其中定义求表面积和体积的虚函数(该抽象类本身没有表面积和体积可言)。抽象类中定义一个公共的数据成员radius,此数据可作为球体的半径、正方形的边长、圆柱体底面积圆半径。由此抽象类派生出要描述的三个类,在这三个类中都具有求表面积和体积的重定义版本。

源程序如下:

#include<iostreamh>

class CCt //定义抽象类CContaineer

{protected:

float radius; //公共的数据成员radius

double area,volume; //表面积area,体积volume

public:

virtual void Area()=0; //求表面积的纯虚函数

virtual void Volume()=0; //求体积的纯虚函数

CCt (floata,double b,double c){radius=a;area=b;volume=c;} //基类的构造函数

};

class Square:public CCt //派生类Square

{

public:

Square(float a,double b,double c): CCt (a,b,c)

{}

void Area() //虚函数Area()

{area=6radiusradius;

cout<<"Square's area="<<area<<endl;

}

void Volume() //虚函数Volume ()

{volume=radiusradiusradius;

cout<<" Square's volume="<<volume<<endl;}

};

class circle:public CCt //派生类circle

{

public:

circle(float a,double b,double c): CCt (a,b,c)

{} //派生类circle构造函数

void Area()

{area=4314radiusradius;

cout<<"circle's area="<<area<<endl;

}

void Volume()

{volume=314radiusradiusradius4/3;

cout<<" circle's volume="<<volume<<endl;}

};

class CCt linder:public CCt

//派生类CCt linder

{float high;

public:

CCt linder(float h,float r,double a,double v): CCt (r,a,v)

{high=h;}

void Area() //派生类CCtlinder的虚函数定义

{area=2314radiusradius+2314radiushigh;

cout<<" CCt linder's area="<<area<<endl;

}

void Volume()

{ volume=314radiusradiushigh;

cout<<" CCt 's volume="<<volume<<endl;}

};

void Areafun(CCt p)//根据p所指向的对象不同,调用 不同的派生类Area

{p->Area();}

void Volumefun(CCt p) //根据p所指向的对象不同,调用不同的派生类Volume

{p->Volume();}

void main()

{Square r1(5,0,0);// Square的对象r1

circle c1(8,0,0); // circle的对象c1

CCt linder cc2(2,14,0,0); // CCt linde的对象cc2

Areafun(&r1);//调用的将是派生类Square的Area虚函数

Volumefun(&r1);// 调用的将是派生类Square的Volume虚函数

Areafun(&c1);

Volumefun(&c1);

Areafun(&cc2);

Volumefun(&cc2);

}

如果能贴一下Englishjava的代码,分析起来会好一些。不过从你给的图来看,可能的问题是1、English类没有address这个实例变量,或者是和你出错地方在拼写上有出入,检测一下;2、这句表达式所在的方法是一个abstract修饰的方法,而抽象方法(即抽象函数)是没有方法体的,一般长得像这样:public abstract void setAddress(String address);。不会有{ }匡起来的方法体。

 在Java语言中, abstract class 和interface 是支持抽象类定义的两种机制。正是由于这两种机制的存在,才赋予了Java强大的 面向对象能力。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之间在对于抽象类定义的支持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甚至可以相互替换,因此很多开发者在进 行抽象类定义时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选择显得比较随意。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对于它们的选择甚至反映出对 于问题领域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理解是否正确、合理。本文将对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行一番剖析,试图给开发者提供一个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的依据。从语法定义层面看abstract class 和 interface

在语法层面,Java语言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方式,下面以定义一个名为Demo的抽象类为例来说明这种不同。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abstract class Demo{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interface Demo{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也可以有非 abstra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实现中,Demo只能够有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 的,不过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从某种意义上说,interfac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 abstract class。

从编程的角度来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来实现 "design by contract" 的思想。但是在具体的使用上面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首先,abstract class 在 Java 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因为Java不支持多继承 -- 转注)。但是,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也许,这是Java语言的设计者在考虑Java对于多重继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种折中考虑吧。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义中,我们可以赋予方法的默认行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义中,方法却不能拥有默认行为,为了绕过这个限制,必须使用委托,但是这会增加一些复杂性,有时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在 抽象类中不能定义默认行为还存在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可能会造成维护上的麻烦。因 为如果后来想修改类的界面(一般通过 abstract class 或者interface来表示)以适应新的情况(比如,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给已用的方法中添 加新的参数)时,就会非常的麻烦,可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对于派生类很多的情况,尤为如此)。但是如果界面是通过abstract class来实现的,那 么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义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认行为就可以了。

同样,如果不能在抽象类中定义默认行为,就会导致同样的方法实现出现在该抽象类的每一个派生类中,违反了 "one rule,one place" 原则,造成代码重复,同样不利于以后的维护。因此,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间进行选择时要非常的小心。

从设计理念层面看 abstract class 和 interface

上面主要从语法定义和编程的角度论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区 别,这些层面的区别是比较低层次的、非本质的。本小节将从另一个层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设计理念,来分析一下二者的区别。作者认为,从这个层面进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概念的本质所在。

前面已经提到过,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体现了一种继承关系,要想使得 继承关系合理,父类和派生类之间必须存在"is-a"关系,即父类和派生类在概念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对于interface来说则不然,并不要求interface的实现者和interface定义在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 仅仅是实现了interface定义的契约而已。为了使论述便于理解,下面将通过一个简单的实例进行说明。

考虑这样一个例子,假设在我们的问题领域中有一个关于Door的抽象概念,该Door具有执行两个动作open和close,此时我们可以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定义一个表示该抽象概念的类型,定义方式分别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Door:

interface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他具体的Door类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的Door。看起来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没有大的区别。

如果现在要求Door还要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设计针对该例子的类结构呢(在本例中, 主要是为了展示 abstract class 和interface 反映在设计理念上的区别,其他方面无关的问题都做了简化或者忽略)?下面将罗列出可能的解 决方案,并从设计理念层面对这些不同的方案进行分析。

解决方案一:

简单的在Door的定义中增加一个alarm方法,如下:

abstract class Door{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或者

interface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那么具有报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义方式如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这种方法违反了面向对象设计中的一个核心原则 ISP (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nciple),在Door的定义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为方法和另外一个概念"报警器"的行为方 法混在了一起。这样引起的一个问题是那些仅仅依赖于Door这个概念的模块会因为"报警器"这个概念的改变(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参数)而改变,反 之依然。

解决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ISP原则应该把它们分别定 义在代表这两个概念的抽象类中。定义方式有:这两个概念都使用 abstract class 方式定义;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一个概念 使用 abstract class 方式定义,另一个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

显然,由于Java语言不支持多重继承,所以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是不可行的。后面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我们一一来分析、说明。

如果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来定义,那么就反映出两个问题:1、我们可能没有 理解清楚问题领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到底是Door还是报警器?2、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没有问题,比如:我们通过对于问题领域的分 析发现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在实现时就没有能够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因为在这两个概念的定义上(均使用 interface方式定义)反映不出上述含义。

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Door,同时它有具有报 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来设计、实现来明确的反映出我们的意思呢?前面已经说过,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一种继承关系,而继承关系 在本质上是"is-a"关系。所以对于Door这个概念,我们应该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来定义。另外,AlarmDoor又具有报警功能,说 明它又能够完成报警概念中定义的行为,所以报警概念可以通过interface方式定义。如下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void alarm();

}

class Alarm 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这种实现方式基本上能够明确的反映出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其 实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a"关系,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a"关系,大家在选择时可以作为一个依据,当然这是建立在对问题领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们认为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报警器,同时又具有Door的功能,那么上述的定义方式就要反过来了。 小结

1abstract class 在 Java 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但是,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

2在abstract class 中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中,只能够有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的,不过在 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

3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设计理念不同。其实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a"关系,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a"关系。

4实现抽象类和接口的类必须实现其中的所有方法。抽象类中可以有非抽象方法。接口中则不能有实现方法。

5接口中定义的变量默认是public static final 型,且必须给其初值,所以实现类中不能重新定义,也不能改变其值。

6抽象类中的变量默认是 friendly 型,其值可以在子类中重新定义,也可以重新赋值。

7接口中的方法默认都是 public,abstract 类型的。

结论

abstract class 和 interface 是 Java语言中的两种定义抽象类的方式,它们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又往往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 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因为它们表现了概念间的不同的关系(虽然都能够实现需求的功能)。这其实也是语言的一种的惯用法,希望读者朋友能够细细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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