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成果数据与原来的土地面积不一致的原因哪个高手帮解答一下!~~~~

二调成果数据与原来的土地面积不一致的原因哪个高手帮解答一下!~~~~,第1张

楼主意思是二调数据与2005年变更数据不一致吗?两者差别的主要原因有:两次调查行政界线不一致;05年变更数据不彻底;05年后有部分新增用地,如农村居民点、其他建设用地的增加;地类定义不完全一致,如二调中将北方小于2米的农村道路、农业沟渠、田坎等划为耕地;两次数据库在制图软件、统计方法上存在差异,如田坎系数的扣除等。

如果说句实话,就是两种统计结果都不准确,外业调查太过粗糙

关于变更调查数据库中耕地类型包含哪些相关资料如下

地类问题,经常让人一头雾水。土地(国土)调查,无论是"二调""三调",还是年度(最新)变更调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所见即所得”。但实际中,经常出现图地不符或叫库地不符,简单说,就是你看到的土地现状,与调查形成的数据库地类有时不是一回事儿。

比如,现状是多年形成的大沙坑,在数据库的地类可能是耕地,类似问题,审计部门经常问为什么?只能说,我们是以图管地,以库管地,至于为什么跟实际地类不一样呢?这个问题嘛,不好说。比如,虽然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只要有建筑物或构筑物,就调查为建设用地,于是有人以为占了便宜,但建设用地审批部门不认,执法部门不认,得向前追溯原地类。比如,在耕地上种树,树没长大时,还是耕地,但树过几年长大了,郁闭度≥02,就会被变更为林地,于是成了耕地流向其他农用地问题,耕保部门就要求,要不把树拔了,要不找其他耕地补上,严格耕地“进出平衡”。(推荐阅读:农林间作:以“郁闭度”为判定地类标准)。

《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原文)也规定: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土地调查部门说,土地调查只是现状调查,不能拿土地调查成果说其他事儿。但无论是土地执法,还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报批、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等,都得依据土地调查数据,否则,在地类方面,拿什么当依据呢?

比如,某村民多年前取得了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但由于各种原因未盖房,后来盖了,被卫片发现后,经查数据库的地类是耕地,类似这种情形,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有的不是来自于外部,而是内部管理没有形成一盘棋,各行其是。这是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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